解析:
1、对于身处外地的起诉方而言,即便其并非本土公民或居民,亦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被告人恰巧身处异地,而异地仅为临时居所,非其惯常居住之地,则应在被告实际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3、倘若被告在异地已形成固定且长期的居住环境,那么作为原告的您便需要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4、当同一诉讼涉及到多个被告,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时,各个相关法院均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