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在与企业产生工资权益纷争之际,倘若您并不希望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状态,亦或是希望避免耗费过多时间及心力,我们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和平方式寻求与对方的协商解决方案。
若您认为此过程较为艰难,在协商过程中,您亦可邀请工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以期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您有权寻找个人调解员协助。
若贵司拒绝协商、协商未果,抑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您有权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次,您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当公司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且拒付工资时,这无疑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因此,在经历过上述途径处理后,若对方仍然无视法律规定,您应立即前往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接下来,您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依照上述解决途径,对方依然拒绝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能履行,您此时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无需过于焦虑,此刻您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要求赔偿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