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若行为人实施了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串通投标罪。
该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为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国家、集体及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至于客观危害行为,则主要体现为串通投标的相关活动。
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性的社会个体,只要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对其所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