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理时限规定如下: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赋予公诉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环节的案件,其最长侦查期限可以达到整整300个自然日;
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的案件,其最长期限则设定为217个自然日;
而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其最长期限同样是300个自然日。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全案累计最长期限大约为817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