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金融体系制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所落实的单位产权住宅。
这种类型的住宅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依照严格的国家和住宅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建造,体现出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
此种房产仅限作日常居住使用,且在购买后的五年之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
若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转让价格超出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的情况,则需要额外缴纳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