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补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此处指劳动者)有权主张以其过去一年平均月薪的三分之一为基准进行每月补偿,且该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之久。
倘若补偿金额低于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水平,当事人更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若经双方协商仍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