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员工屡次发生未经批准的旷工行为,且频繁存在早退和迟到现象,这无疑已经构成了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合法劳动合同条款的严重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权依据其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与该名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明确协议,决定对此类员工进行解雇处理,并且无需向他们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当企业的规章制度已由全体员工参与商讨并通过,或者已向所有员工发布公告时,作为员工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而旷工行为无疑是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若经过企业的反复警告后,员工仍然未能改正此类错误,那么企业便可依法对其进行解雇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