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而言,其并无权擅自占据或挖掘物业管理范畴内的道路以及场地,以防止对广大业主所共有的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然而,在维护物业整体或是公众利益等特殊情况下,业主倘若确实需要暂时占用或开挖道路或场地,则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的批准同意;
反之,物业服务公司如需在紧急状况下占用或挖掘道路及场地,也应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与许可。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