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决不能够以女性职员怀孕、生产、哺育为由,从而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进行解雇处理,亦或是与之终止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因此,在哺乳期内降低绩效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合乎情理的。
然而,若在绩效考核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当员工未能达成既定标准时,适当降低其绩效工资则是合法且合理的。
这主要是由于在此种情形之下,绩效工资的调整是基于员工未能达到预期的工作成果,而非因其怀孕、生产或哺育等特殊身份所导致。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具体的绩效评估标准应当公正、合理,避免因员工处于某种特定状态而给予不公允的评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