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保安并不具备执法权力。
执法权力被正式称之为“行政执法权”,它专门指向那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主体所行使的贯彻执行法律的权利。
然而,保安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范畴之内,因此他们并未获得执法权力的授权。
尽管如此,保安人员仍然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的重要责任。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