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新冠疫情导致交房日期的延迟,在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无论延长多久均不会被判定为违约行为。
对于受新冠疫情直接影响而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完成竣工验收以及交付工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视为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交货期限将根据疫情影响程度相应予以顺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