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禁止在每日12时至14时以及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这两个时间段内实施除紧急修理和应急救援作业之外的任何建筑施工作业活动。
然而,若是基于某些特定工艺的需求而需要连夜持续施工的话,那么施工方务必要取得由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渣土行业监管部门开具的许可证明文件,随后前往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还须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周边居民公示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