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员工因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法定的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而非所谓的赔偿金。
根据法定规定,这笔经济补偿的金额应该参照员工在当前就职企业中所服务的期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员工在企业中已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应视为一整年的服务期;
反之,如果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期还不到六个月,那么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关于企业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首先,员工可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当地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补充所欠缺的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征收机构的催告后仍然未能按时缴纳或补充社会保险费用,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该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同时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划拨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与之签署延期缴费协议。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无法提供担保,社保征收机构将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以拍卖所得款项来抵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