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首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及其法定固定地址需要在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
其次,合同需要清晰地描述出所涉及的商品、交易数量、产品质量标准、商品价格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如何支付与收取;
接着,预售合同还必须明确具体的交易执行日期、举行地方以及相应的实施方式、交易流程等内容;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也需在预售合同中明确列示出来,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额外的补充说明。
此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合同双方签订的自愿条款亦可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加入其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