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若想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则必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当行为人被指控实施了此类违法行为并导致了损害后果时,他们需要承担起证明自身无责或减责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倒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