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婚前购房活动时,有必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非产权登记方,必须深入理解所购财产的所有权情况;
其次,如果涉及到赠与、贷款、合伙投资等行为,建议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再次,若非产权登记方期望自身利益能受到法律保护,他们可考虑与产权登记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将其纳入共同所有人之列并进行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此特别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归属个人或共同所有,而对于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的情况,则需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