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关于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事宜时,若另一方对该行为的发生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所了解,且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则应被视为已经默许了此种行为,并且在事后不能以自己并未参与处理这一事项为理由来否定先前处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宣布该处分行为无效;
再者,如果第三方并不知晓或者无法确定夫妻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那么该处分行为仍将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由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导致配偶遭受经济损失,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引发的债务问题,也应该由该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