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化转让。
在我国,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划定为国有性质外,其余均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同时,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在内,同样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任何试图将其私有化或买卖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范畴,其所有权属于集体,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使用权,而非集体组织成员则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限。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必须通过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途径来实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公开的交易市场。
换言之,农村房屋的买卖仅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若涉及到外部人员购买,则该买卖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所签订的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