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坚持拒不认罪或者始终保持沉默不肯说出实情,面对这种情况,执法机构有权寻求除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并据此对案件做出判决。
倘若在缺乏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便可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活动,进而对其实施相应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