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基于全体房屋业主的共同诉求与倡议,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议此费用应大幅度低于当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准价格,可以参考差异化的成本价以及市场价予以估算。
关于重新申请使用该土地的时效性,我们认为不应超过30年为宜。
2.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考虑需要回收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应当以类似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拆迁安置方式,给予业主相应的经济补偿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