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您离职之日起,仍须遵守保密协议中所规定之条款。
关于保密协议,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依照法律规定,乃属于典型的竞业禁止条款。
这意味着,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您必须按照合法程序或者与公司达成的约定,在您所参与的劳动关系持续进行期间或者结束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担任兼职职务或者全职工作,同时也不能自行生产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