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有权利进行投诉。
关于专用号码的启用,这无疑是为了进一步拓宽消费者反馈问题的途径。
其特别之处在于:
1、保持法律至上原则,确保每项判罚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定性准确无误,处罚衡量合理公正,程序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
2、尊重并保护消费者以及商家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案件来源信息及实时监控预警,逐步实现精确监管、协同监管与动态监管的有机结合;
通过构建企业在线调解、消费投诉公开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在互联网平台上建立起以行政执法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