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情况,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系由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可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如未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财产且该行为并非出于为监护人自身利益考虑,此种行为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监护人应遵循“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