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财产类型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范畴:
首先是担保物在毁损后所衍生出的诸如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替代性物品;
其次是在特定货物交易中,虽然货物尚未转移至购买者的实际控制之下,但是购买者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再次是尽管尚未完成产权证书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此外,所有权专属国家且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在破产财产范围之内;
最后,破产企业工会所拥有的财产同样不属于破产财产之列。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