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条例,企业享有自主运营权力,并无明确规定其存在期限。
然而,当公司章程中所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中预先设定的其他解散事项情况时,企业有权进行解散处理;
若是由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议决定解散,亦可据此执行。
此外,若因公司并购或拆分为前提条件而须进行解散,企业自应遵照履行。
最后,如果企业因违法行为遭受吊销营业执照、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地位被取消等,同样也有权利进行解散事宜。
关于企业解散对员工带来的赔偿问题,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1)若员工已为本公司服务满一整年,则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
3)对于在公司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