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通常都需要进行调解程序。
然而,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法院是有权跳过这一步骤直接进入到下一步审理环节的。
针对离婚纠纷,人民法院会先行启动调解工作,开展以促使夫妻关系和睦为主旨的调解活动。
倘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便会转向着重于婚姻解除主题的调解事项,在此过程中,若能圆满达成共识,则应立即签署调解协议;
反之,若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就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作出裁决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