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被明确划分为国家级标准和行业级标准两大类。
这些标准均属于具有强制力性质的规范要求,并将依据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或者政令进行强制性的实施与执行。
同时,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也会根据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安全生产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起草、征询公众意见以及技术审核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负责与管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