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涉及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主管人员的回避事宜,如其与特定在办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裁定和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