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录音作为有效的证据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录音资料获取途径须合法合规;
(2)录制音频必须真实无暇且连续不间断,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进行人为编辑与删减;
(3)录音过程中,被录音对象必须系自主意志自由的真实意思表达,而非受到他人的胁迫或恐吓所致;
(4)录制的音频质量要求清晰可辨,其内容必须全面反映出待证实的案件事实;
(5)录音资料应妥善保存,避免删除或损毁,确保原始录音材料的完整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