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须具备在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合法住所条件,无论是户籍所在地还是实际生活居住地皆可。
在此情况下,案件将由其所属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而如若基层法律服务所得位于县级行政区域与该县相邻的其他市级或州级行政区域之中,则其代理的案件尽管步入了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仍然有权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并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