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仲裁开庭,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出席,则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所述,倘若申请人接获书面告知而未能以合法理由出庭或未经庭审组织的批准提前离场的,则可视为其主动撤销了仲裁申请。
同样地,如果被申请人接获书面报告却未依法抗辩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许可擅自退庭,则同样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在此过程中,庭审组织应当于开庭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对于因正当原因无法按时参与的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最终能否得到批准,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决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允许而中途退场的,则可被视为自动放弃仲裁申请;
同样的,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同意提前离场的,也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