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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经济仲裁如果申请人无法到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出庭,未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的,可按照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如未出席,仲裁委员不会通知更改仲裁时间,而是按照缺席出庭进行判决,被申请人未出席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经济仲裁庭开庭程序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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