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康复护理费用乃指对受残害者实施康复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开支,其目的在于加速病患、伤害人员以及残障人士所失去的生理功能的修复与重造。
根据相关法规,赔偿责任人有责任承担康复护理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康复成本,但是,对于康复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确认康复护理及后续治疗阶段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及其必要性,需要仔细掌握各个环节的康复费用以及其必要性真实情况。
仅当实际产生并具有必要性的康复费用时,赔偿责任人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未实际产生或虽已实际产生但缺乏必要性,则赔偿请求权人无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