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希望解除已签订的住房贷款协议,须按照约定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就购置商品住宅业务而论,实际操作流程如下:
若购房者决定退房,开发企业需将应得的购房款项全额无条件地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为了防止购房者获取退还款项之后,违反其与银行之间的约定,从而损害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退回的房产之上可能存在抵押权),开发企业通常会采取以下策略:
将应退还的全部房款划分为两大部分:
已结算的银行贷款由开发企业直接向银行履行债务责任,同时将首付款以及退款前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交还给购房者本人。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