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位级别依照如下准则进行设定:
首先,就中央政府机构来说,包括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在内的各级政府均设有一级巡视员及其以下级别的职位。
然后,针对副省级城市的机关部门,同样设置了一级巡视员及以下级别的职位,而这些城市的区级领导班子则可设置一级和二级巡视员的职位。
接下来,对于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级领导班子,他们可以设置一级巡视员的职位,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级机关则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及其以下级别的职位。
最后,对于县(市、区、旗)级领导班子,他们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以及三级调研员的职位,同时,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也可以设置二级调研员及其以下级别的职位。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