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政策,针对特定工种的员工而言,其法定退休年龄呈现出较为特殊的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长期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极度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作岗位的员工,男性需达到55岁,女性则需达到45岁方可正式退休。
其次,若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公导致残疾,且经过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他们的退休年龄也将相应调整,即男性需达到50岁,女性则需达到45岁。
一、特殊工种的具体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二、对于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来说,他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及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之内;
2.在高空和极度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3.在井下、高温等恶劣环境中工作累计满9年;
4.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5.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10年者,即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尤其是极度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作岗位的员工,男女的法定退休年龄均为55岁和45岁,而如果员工能够满足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条件,便可申请提前退休。
此外,对于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他们应于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从事高空和极度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恶劣环境中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等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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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