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仲裁时效,这是我国法律设定的一种期限,它限制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的权利主张行为。
具体而言,所谓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仲裁机构寻求援助之权行使的法定期间性。
在此期限内,如果未及时行使仲裁相关权利,那么便会丧失再次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对于仲裁时效,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以及特殊仲裁时效两种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自权利受损害之时起计算。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权利受损害发生超过20年仍未提出仲裁,此时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则是指除普通仲裁时效之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亦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以及劳动仲裁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方可继续进行计算。
同时,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亦可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从而使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