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范畴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瑕疵担保的概念在于,当我们在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对方债务人时,如果未能将应有权利完全地、无任何瑕疵地移转给对方,那么此时我们便需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属于法定责任,意即当权利出现某些瑕疵时,我们不可回避的应当对此类责任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