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纠纷的问题出现之后,调解无疑成为了一种有效地处理纠纷的方法措施。
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入且专业的调解程序之后,并且拿到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仔细核实确认无误后,假设其中的某一方并未按照该调解书中确定的责任与义务去执行,那么另外一方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庭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将据此制作出调解书。
这份调解书应该明确写出仲裁请求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结果。
调解书需要由仲裁员亲笔签署,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章,然后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正式签收之后,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期限去履行。
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