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卖方取回权成立的三项必备条件分别为:
首先,须得满足买方尚未来得及全面支付款项之情形;
其次,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已成功送达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
最后,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却在未实际接收货物之前便被宣布破产。
此种情况下,卖方取回权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在卖方完成交货至买方实际接收货物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若买方不幸破产,卖方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