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必须澄清一点,即社会保障体系中每个月应支付的金额,是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而定。
假定缴费基数为3000元人民币,那么,企业将负担其中的20%(即600元人民币)的养老保险费用,同时个人则需承担剩下的8%(即240元人民币)的养老保险费用。
再者,各地对于缴费基数通常设定了多个档次供选择,其中包括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
具体来说,投保人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此外,无论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是生育保险,其缴费方式均与上述养老保险相同,即按照投保人所选的缴费基数,并根据各类保险的相应比例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