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凡在工作中遭受十级工伤事故的员工,将享受到相当于七个月薪资额度的伤残补助金,该笔款项会以一次性的形式予以支付;
此外,若员工因工伤原因而主动申请离职,则将额外获赔医疗金及就业补助金各一个月以及四个月的工资。
在此一般情况之下,达到十级伤残的工伤事故并不影响到受雇者的日常生活能力,故无需承担生活护理费用。
同时,由于不涉及严重的医疗依赖或仅存在轻微的医疗依赖,也不会产生额外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