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动产物权人应缴纳之物业管理费用详情如下:
(一)若不动产所有者居住的小区内存在尚未竣工完成的建筑物,则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物业管理费用方面给予相应折扣,折扣幅度为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
(二)对于已办理入住手续但并未实际入住或使用该物业的不动产所有者而言,如能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告知,则可按照规定标准的70%来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三)对于未被纳入产权面积计算范围之内的附属房屋,其公共服务费用将不予收取。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