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其首要职责在于保障交易双方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真实状况有足够的了解。
这种服务的性质包含了咨询以及居间两种服务类型,并且需要依据此种服务内容签订相应的居间合同。
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向委托方揭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事实:
第一,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第二,关于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典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信息;
第三,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相关登记信息;
第四,出售方及购买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个人信息。
其次,若房地产中介机构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不实信息,例如明知出售方并非产权所有者本人,亦非合法授权代表,却仍然将其推荐给购买方,由此导致购买方遭受损失,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