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概念界定方面存在差异。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全实施为其既遂标准的犯罪类型。
2.在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方面存在区别。
对于“举动犯”而言,其既遂状态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犯罪的那一刻;
而对于“行为犯”来说,需要行为人在实行行为达到特定程度之后,方能进入既遂状态。
3.在行为的时间性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状态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相较于其他犯罪类型,“行为犯”的行为具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强调行为人必须将其行为推向一定的高度,方可被视为行为的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行为犯有未遂。行为犯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