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期间从事临时工作并不会触动法律规定。
然而,若在享有失业保险金期间重返职场,将必须停止享用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倘若从事的是短暂性且无规律性的临时工作,则此举并非违法行为;
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您需要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