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标注册若遭驳回,申请人若对此裁决持不同看法,可在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倘若对驳回决定难以认同,申请人可针对驳回理由进行修正后再度提出申请。
譬如,若商标因为文字或图形元素与在先注册商标过于相似而遭到驳回,申请人便可以考虑删除相应的近似部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