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人擅自动用公款,但在之后已成功偿还,然而,如果行为人借助于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条件,私自挪用公款供自己私人使用,并以此进行非法活动;或是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试图通过此举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量达到了相当程度,而且持续超过了三个月却仍未予以偿还,那么此类行为均已触及到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界限,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