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离婚纠纷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启动诉讼程序,向具备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同时附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比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法院会对该类离婚案件先行进行调解,若经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将转入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
接着,法院将会审理并做出关于婚姻是否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的裁决。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调解环节;
如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