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并非必须向中介机构缴纳中介服务费用,该项收费应由双方依据具体情况,经过友好磋商后自行决定;
若在此过程中,中介成功地促使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与生效,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按照约定收取相应比例的中介服务费用;
然而,若中介并未能促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则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买方或卖方请求支付其为达成此目的所必需的活动开支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